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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场地申请
展览场地申请应在合同上提出并应由参展商授权的人士正式签字。当参展商授权人在合同上签字时,应列明其身份并注明参展商的姓名。主办单位在收到合同连同首期付款之后,会发出一份接受申请函;该函应对参展商在展览会上展出产品和遵守展览的规则与条件(随时可以修改)具有约束力,主办单位保留无须说明理由,拒绝接受任何申请的权利。
2. 保密条款
因给予贵公司的价格低于整体销售价格,为避免其他展商由此提出异议。协议双方需遵受展位价格保密准则,不对第三方透露。若由某参展商透露信息而对主办方造成损失,由此参展商承担。
3. 付款
凈地展位、基本展台、标准展台和特殊展台的付款日程表如下:
(一) 请在签定合同后10日内支付40%的费用;
(二) 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支付其余60%的费用
如果在合同上规定的日期之后才提出申请,则须随交回的合同支付全部费用。
全部费用指对场地(带有或不带有主办单位安排的展台搭建配套)的付款,详细情况在另页上作出说明。参展商需要的所有其它物品和服务须由参展商另外支付费用。
如果参展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将不得租用其场地或展台,此付款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更改。
在超过最后付款日期14天后,将对任何未付金额按每月2%的利率收取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4. 取消展览场地
如果主办单位同意可解除合同的请求,参展商将须要按以下规定负担本合同另页所述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 展览前121天取消 15%的费用
- 展览前120至91天期间取消 40%的费用
- 展览前90至61天期间取消 60%的费用
- 展览前60天至31天期间取消 80%的费用
- 展览前30天或不到31天取消 全部费用
这一收费标准将从主办单位收到参展商的信函或传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除此之外,参展商并将负担主办单位为其所耗的任何具体费用。这些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更改。
5. 未能参展
任何已签定展览场地合同的组织,不论是否由于参展商本身所述的任何原因而未能展出,更未被主办单位接受解除合同,参展商应负担本合同所述的全部金额,以及由此引致主办单位所须支付的额外费用。
6. 责任限制
主办单位、其服务人员或代理人均不负责参展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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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服务人员、代理人、订约人或被邀请人士在展览期间的安全;亦不对参展商,其服务人员、代理人、订约人或被邀请人士以及公众带入展览会的任何展品、物品式其它任何种类的财产负有责任。
主办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对妨碍搭建、安装、完成、改动或拆除展台与通道、摆放或撤除展品的任何限制或条件负有责任,亦不对展览馆业主或其它第三方在提供任何服务失约负责。
参展商应确保不使主办单位在由于参展商所展出的产品的商标、版权或专利权受侵犯而所须承担的责任、索赔或花销方面的损害。
7. 参展商的保险
参展商需确保已办理充分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对财物、展品或任何种类物品投保综合保险;制订公众责任公约和做好全面投保工作,以防止在任何情况下因火灾、水灾、偷窃、意外事故或任何其它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和破坏。参展商应确保不使主办单位在由于任何人(包括公众成员或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订约人)的任何损失或伤害或由于参展商、其服务人员、代理人或订约人或被邀请人士的任何行为或过失造成的财物损失、而以任何方式受到所有的费用、索赔、要求和花销方面的损害。如主办单位提出要求,参展商应向主办单位提供参展商已进行充分投保的证明。
参展商必须确保已为其临时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或其服务人员、代理人或订约人办理第三者保险。
保险期应从参展商或其任何服务人员,代理人或订约人首次进入展览场地始直至撤离展览场地并且将其所有展品和财物全部撤走为止。
8. 集团展台
集团展台的缔约方应负责确保其集团内所有参展商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各项条款及规定,以及展览规则和条例。
9. 转租
参展商不得转让、处置或放弃或另外转租其场地之全部或任何部分、不论其是出于财政方面或是其它原因。如果参展商是代理人、经销人或合同认可人,他应在签定合同时说明代表的委托单位/人士名称。在主办单位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禁止作为代理人、经销人或认可人的参展商在订立合同之后展示委托人的产品。
10. 不可抗辩
主办单位如果在其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下,不全部或者部分未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对所有或任何展览规则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变动、取消展览或部分时间开放,则主办单位将不须对参展商负上任何责任。 |